为举办好香河文博馆基本陈列展览,保存香河文化基因,珍藏香河人民的集体记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香河县文博馆现诚向社会各界征集文物、展品,特公告如下:
一、文物征集范围
1、革命文物
反映香河县革命烈士、英模人物、革命群众、爱国人士先进事迹的实物与文献资料。
2、传统物件
反映香河历史上各时代、各民族社会制度、社会生产、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。
3、老书籍记录和信件、家谱
香河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古旧图书资料等。
4、四十年以上家庭老摆件和生活用品
反映香河境内百姓在仕、农、工、商、衣、食、住、行、婚、丧、喜、庆等方面的有特殊意义的民俗文物和生活用品。
5、历史影响资料
反映香河早期历史发展、百姓生活视频影像资料以及老照片。
二、征集对象
1.石器:包括旧石器、新石器、商代以后历代石制工具、器物等。
2.玉器:包括历代玉器、宝石、珍珠、水晶、玛瑙、珊瑚、青金石等。
3.陶器:包括历代陶器、陶俑、泥塑、陶范、紫砂等。
4.瓷器:包括历代瓷器、窑具等。
5.铜器:包括历代礼器、生活用具、生产工具、铜镜、造像、兵器等。
6.铁器:包括历代铁器、铁制武器等。
7.其它金属器:指不属于铜、铁器的其他金属器,如金银器等。
8.牙骨器:包括甲骨、象牙、牛角、犀角、玳瑁等。
9.砖瓦:包括建筑砖瓦、墓砖、画像砖、空心砖等。
10.石刻:包括碑碣、墓志、造像、经幢、画像石、石雕等。
11.漆木器:包括漆器、木器、竹器等。
12.织绣品:包括丝织、棉织、毛织、刺绣、服装、各种绣品。
13.符牌印章:包括金、银、铜、铁、石、牙、玉、瓷、木、玛瑙、琥珀印章和玺印、封泥、符牌等。
14.书画:包括绘画、书法、写经、版画、年画、名人手迹等。
15.文房用具:包括笔、墨、纸、砚、洗等。
16.货币:包括铜钱、铜元、镍币、银币、纸币、代用券、股票、汇票、钱范、钞版等。
17.碑贴拓本:包括金石拓片、法帖等。
18.古籍善本:包括木刻本、稿本、手抄本、精印本、红印本、蓝印本等。
19.文献契约:包括档案、文书、契约、诰命、圣旨、书札、稿件等。
20.名人遗物:包括手稿、信札、题字、签署件、生活用品等。
21.文件:包括重要文件原件和文件原件不存在的早期翻印件。
22.徵章:包括奖章(勋章)、纪念章、像章、证章等。
23.牌匾:包括招牌、匾额等。
24.票证:包括粮票、油票、布票、粮油证、户籍证、土地证、毕业证、结婚证等。
25.杂项类: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具有历史、科学、艺术价值的物品。
三、征集时间
自即日起长期有效
四、征集方式
1.无偿捐献:社会团体和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,将文物(实物)资料无偿捐赠。凡符合展览标准的,由香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一接收,并向捐赠者颁发《捐赠证书》。适合陈列展示的文物资料,将在展出说明牌上具名。
2.复制仿制:对于不愿意将文物原件面世的收藏者,在征得收藏者同意,复制后,归还原件。
3.合作意向:无意出售或捐赠的,采取协商借展方式,展览结束后归还。
4.登记储备:将文物信息资料、照片进行登记储备,根据日后需要作为展览、活动展出使用。
五、征集要求
1.报送文物、资料信息时详细注明报送姓名、联系电话、通讯地址等。
2.文物、资料拥有人应保证所提供文物、资料的合法性、真实性,对提供文物、资料有完全处置权,若发生纠纷,香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六、征集方式
联系人:崔建文
崔春永
张怀永
联系